商标黄哥 发表于 2015-7-8 10:37

昨收到裁定书,与中国第一大律师所争夺商标险胜

昨收到裁定书,与中国第一大律师所争夺商标险胜
好险,被对方死咬把握不放,1,对方要认定驰名商标,2,我司抢注数百商标是恶意抢注,3,我司是代理公司,

还好亡羊补牢,逾期了及时提交关键证据,骁胜!差点丢掉价值数百万的商标


上图吧

商标黄哥 发表于 2015-7-8 10:39

本帖最后由 商标黄哥 于 2015-7-8 11:00 编辑

winwin520 发表于 2015-7-8 12:16

想看你的答辩材料呢....这样我也学习学习

泽地 发表于 2015-7-8 13:49

金杜太大意了,花钱买教训吧,别总以为劳资天下第一,虽说黄哥这样做有点不太地道,但在商言商啊,坐下来好好谈说不定还能少花点钱呢。:lol

lekeyan 发表于 2015-7-8 15:56

不是驰名商标,提交再多的证据也没用.从一般的道理见识上讲,楼主是有点不厚道,但在商言商,商业规则就是这样,先注先得,排队也讲个先后顺序,支持楼主,其实也是支持大家的商业规则.
所以,我最终是支持楼主.

aron33 发表于 2015-7-8 16:02

商标保护要乘早!不然被抢注了就麻烦不断喽!
抢注商标要乘早,都被保护了,还能抢到什么好商标?!
:lol 根据矛盾的很那!http://tm.eb.com.cn只留值的留的在线商标提交站,799

wsir 发表于 2015-7-10 23:51

强啊。。。

商标黄哥 发表于 2015-7-15 11:38

泽地 发表于 2015-7-8 13:49
金杜太大意了,花钱买教训吧,别总以为劳资天下第一,虽说黄哥这样做有点不太地道,但在商言商啊,坐下来好 ...

这位小弟在2个贴子都说我不太地道,请说说哪点不地道?我买通法官了?还是我抢注别人的域名了?

sdzbin 发表于 2015-7-16 21:45

路过:victory:

wsmh 发表于 2015-7-17 00:05

支持楼主黄老虎!

泽地 发表于 2015-7-17 09:13

在先申请原则的基础上,行政机关的裁定无可厚非,对于一个普通申请人来说这样做也没有问题,但对于一个标榜自己是法律服务和商标代理服务机构的申请人来说,这就是不地道。
法律是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换言之法律相关从业机构应该依法为委托人争取权益,而不是利用法律尚未完善的漏洞为自身谋利并不惜侵害他人利益,你这场官司赢了主要是因为金杜太自大太自负了。
身为商标代理机构,把他人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注册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不违法但没有了职业道德,虽说谁都不是圣人,但这种事窃喜即可没必要宣扬。

商标黄哥 发表于 2015-7-22 05:06

泽地 发表于 2015-7-17 09:13
在先申请原则的基础上,行政机关的裁定无可厚非,对于一个普通申请人来说这样做也没有问题,但对于一个标榜 ...

呵呵,刚从上海回到南宁,刚下飞机回到家,不好意思
让泽地受委屈了,

你的心情我能理解,你抢注别人的域名就是地道的,别人抢注的就是不地道,

商机都是靠头脑发现的,我只是发现了商机,我抢得了商机,但你眼红了,所以就看见一次别人得到了你没得到的,就忍不住说别人不道德!


什么叫职业道德?不抢自己客户的东西就是道德,发现商机介绍给客户去抢掉那更道德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我知道你眼红,自己一边抢注别人已经是商标的域名,或者别人准备拿来做商标的域名名称你抢注了,你就是道德,然后你抢不到的你就眼红了。就是不道德!


没事,请继续,这段时间忙,不能及时回复,请见谅!


gaoxinyu 发表于 2015-7-22 09:28

楼主加油金杜不止是异议那么简单吧

Xanadu 发表于 2015-7-22 12:44

泽地 发表于 2015-7-17 09:13
在先申请原则的基础上,行政机关的裁定无可厚非,对于一个普通申请人来说这样做也没有问题,但对于一个标榜 ...

法不止则可,法律的根本是保护自由,而不是限制自由,在既定法律框架下进行商业活动,没必要上升到道德批判的高度。米农干的不也是这样的事吗,那个米农没有终端梦。

李东成 发表于 2015-7-22 14:06

发布禁止即可为。
能够遵纪守法 就是大好人

li8877 发表于 2015-8-7 11:19

楼主是在法律范围内做事   至于很多人上升到道德我只能呵呵了   
回想前段时间香港人议论纷纷 要多征李嘉诚的税李嘉诚只说了一句“我是在香港法律范围内做生意”

小财大用 发表于 2015-8-8 02:31

:lol:lol:lol:lol:lol

riwxf123 发表于 2015-8-29 17:30

楼主真是厉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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