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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要檢舉撤銷一個商標,這樣可行嗎?請教專家! [打印本页]

作者: whosee    时间: 2015-10-3 22:14
标题: 我要檢舉撤銷一個商標,這樣可行嗎?請教專家!
《檢舉撤銷 ibon 商標(035、039、043)》

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組成,故商標識別性之審查,應就商標整體觀察。從 ibon 商標圖樣(綠色 i ,黑色 bon)(註一)可客觀顯示其為 i+bon 的組合字。
作為商標的四分之三分量的主體 bon 有沒有含意?含意又是甚麼呢?經 Google 線上翻譯得知:bon 不但為一外文(德文)通用單字,而且其含意正是該商標識別性最致命的說明性文字──票券(voucher)、優惠券(coupon)、收據(receipt)、出貨單(sale slip)(註二)。
在進入網路資訊時代之後,英文單字前加 e( electronic ) 或 i(internet) 即變成一種習尚。眾所周知的 email、iphone 就是最典型的代表。email 就是 electronic mail,iphone 就是 internet phone(註三)。故“i+通用名稱”(iphone、ipad、icash、ibook、imap、ibon)已成為時下一種慣用拼法的組合名稱,其含義即為互聯網路(internet)上的各種服務,故不可視之為“無意義之文字”。
綜合以上說明,對照 ibon 商標(035、039、043)主要服務內容“網路票券”,ibon 商標與其服務內容的中文含意即為“網路票券(牌)網路票券”,如此以商品或服務作最直接的說明性商標,是最不該獲得註冊的,註冊者註冊時並未如實說明(註四),以至於蒙混過關,如今真相大白,故應予撤銷。

註一:
[attach]190128[/attach]

註二:
[attach]190129[/attach]
註三:
凡是經歷過第三波資訊網路萌發世代的人,都應該很清楚英文單字前加 e( electronic ) 或 i(internet) 的形成歷史。在當初進入電腦資訊時代,先有“e( electronic )+通用名稱”的概念,所以今日大家熟悉的是 email 而非 imail。
繼而隨著互聯網(internet)的創建與興起,“i(internet)+通用名稱”反倒後來居上。所以今日滿街都是 iphone、ipad、icash、ibook、imap、ibon...等等。換言之,如果沒有internet,就不可能有“i+通用名稱”的陡然興起。至於其後衍生的各種含意──intelligence、individual、imaginative、...等等,都只是個別主觀的想法,因為這些通用單字都已經存在千百年,為何過去不曾出現“i+通用名稱”的形式 ,直到 internet 世代才如雨後春筍般冒出來呢?所以真正客觀的共識:i 代表了internet。
另外特別要聲明的是,所有i+通用名稱( iphone、ipad、icash、ibook、imap、ibon...)中,特別用小寫 i(ibon 的 i 也是小寫),即明確排除了大寫 I(我) 的含意。

註四:
[attach]190130[/attach]

作者: ucswcqtd    时间: 2015-10-4 01:42
不懂,帮顶
作者: lawyer小青    时间: 2015-10-4 14:42
本帖最后由 lawyer小青 于 2015-10-4 14:47 编辑

撤销可以自己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商标局提交申请文件,商标局裁定是否撤销并签发裁定书
其他机构没有签发裁定书、决定是否撤销该商标的权利。

撤销理由:

1.注册满三年,且连续三年没有使用注册商标的,可以以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认
2.通用名称为由撤销
3.利害关系 人认为侵犯在先权利的,可以宣告注册无效请求撤销。

以上三种需结合您的商标及争议商标的具体情况决定。


作者: whosee    时间: 2015-10-4 14:54
lawyer小青 发表于 2015-10-4 14:42
撤销可以自己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商标局提交申请文件,商标局裁定是否撤销并签发裁定书
其他机构没有签发裁 ...

撤銷 ibon 應該以這條來考量:
2.通用名称为由撤销

雖然 ibon 是 i+通用名称
不過 ibon 比通用名稱 bon 更貼近服務項目的說明性(“網路票券(牌)網路票券”)
這種邏輯是否可以構成撤銷該商標的要件?
作者: 商标黄弟    时间: 2015-10-4 16:21
学习了,黄弟学习了
作者: lawyer小青    时间: 2015-10-4 20:04
whosee 发表于 2015-10-4 14:54
撤銷 ibon 應該以這條來考量:
2.通用名称为由撤销

可以,这种理由撤销成功后,可以达到自己使用不被侵权的风险,但是没有办法再获得授权。即所有人都可以再被撤销商标核准指定的商品项上使用。


作者: whosee    时间: 2015-10-4 20:11
lawyer小青 发表于 2015-10-4 20:04
可以,这种理由撤销成功后,可以达到自己使用不被侵权的风险,但是没有办法再获得授权。即所有人都可以再 ...

謝謝
作者: 思蓝网络    时间: 2015-10-6 11:27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e68e    时间: 2015-10-10 09:54
要考虑一点 iphone、ipad 都是商标……
作者: 思蓝网络    时间: 2015-10-10 10:21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商标黄哥    时间: 2015-10-10 18:20
那个郑敏杰已写信要求撤消数万商标,以抢注为名,看结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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