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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谈域名仲裁中持有人的不利处境~ [打印本页]

作者: 拟态者    时间: 2016-8-8 16:42
标题: 谈域名仲裁中持有人的不利处境~
一、目前域名持有人处于非常不利的境地

1、法规倾向性的问题:商标属于强保护权益,域名属于弱保护权益。商标可以仲裁域名,域名不可以仲裁商标。无论法规还是舆论都倾向于维护商标权。

2、域名注册审查及合法权益的问题:商标的注册为实质性审查,注册获准即被承认有正当权益;域名审查属形式审查,按程序注册完成仍然不意味着有正当持有的权益。汇总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案例,似乎只是三种情况才被专家认可为域名有合理权益:(1)有对应商标,(2)是注册人的名字,(3)已经用于非盈利的网站运营且具有一定影响力。

3、积极使用的恶意与消极持有的恶意问题:有专家案例认为,恶意使用分为积极恶意和消极恶意,即使域名没有建站,专家仍可认为是恶意持有,从而被判为有使用域名的恶意成立。隐藏注册信息有时也被作为恶意持有的证明。

4、大量持有域名的问题:作为个人,大量持有域名,其中几乎是必然地会有个别商标域名,这将被视为“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5、利益输送链的问题:这个问题最容易被忽视,但我认为域名仲裁几乎无胜案的根本原因或许恰在此。即:仲裁委和专家的费用是投诉人支付的,投诉也是单方面由投诉人发起,只有判令投诉人胜诉,才能鼓励投诉,客观上才有利于仲裁委和专家扩展业务、建立声誉、取得收益!

6、成本、风险和收益不对等的问题:投诉人只须花费几千元,就有极大可能获得价值不菲的域名,而不良后果是零。虽然有反向劫持的说法,但至今在中国域名中没有先例。发起投诉的门槛极低,看似三个条件,其实后两个是在投诉过程中论证的,只要有商标,百分百就可以发起投诉。而仲裁委出于收益考虑,绝然不会无故驳回投诉。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域名持有人常常为个人,且一个域名可能对应大量同名商标,但任何一个投诉如果不去应诉,就注定失去域名。简直是无妄之灾!而即使最终胜诉,也仅仅是保住了本就归自己所有的域名。

二、期许更公平的改进

1、非常赞同中国CN域名2年投诉有效期的规定。即:如果商标方在域名注册的2年内未提出异议,则视同对权力主张的主动放弃,日升期不就是利用这个原理吗?

2、明确域名持有人具有合理权益的必要条件。比如2年投诉期后则视为无异议域名,注册人就自动具有了合法权益。或者比照商标,3年内未投入使用,就不再具有合理持有权益。不能像目前这样全由专家自由量裁。

3、提高投诉门槛。至少在受理投诉前要向仲裁委提交商标权在先、商标驰名等类似确切有效的证明。因为商标和域名发展到今天,任何有意义的域名都百分之百有商标,而域名注册条款又规定了争议必须应诉的义务,今后会有越来越多的商标恶意劫持域名的情况发生。

4、提高投诉成本。由现在的最少一人专家组提高到最少三人专家组,并对败诉的投诉人作出对被投诉人付应诉补偿的规定。

5、想让域名和商标取得对待的保护程度在相当一段时期还不现实,这个作为域名方人士也别意气用事,这样提没有用也没有益。

6、对仲裁机构也要有责权利的平衡。比如,如果仲裁结果诉至法院后被推翻的,仲裁委应负一定责任。不能像目前这样,仲裁机构只管收费,仲裁结果怎样,没有任何第三者质量监督,不负任何责任。


作者: 郭延勇    时间: 2016-8-8 17:19
马克
作者: nsb2006    时间: 2016-8-8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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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商标黄哥    时间: 2016-8-8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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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幻觉    时间: 2016-8-8 19:06
马克
作者: pandesheng    时间: 2016-8-14 10:54
本帖最后由 pandesheng 于 2016-8-14 10:57 编辑

才看到,好文,值得我们投资者重视----尤其是手中有大米和对应终端的投资者。谢谢楼主。
作者: esnak    时间: 2016-8-14 13:14
在这方面自然词汇就比纯商号拼音有优势多了
作者: sunnystudy    时间: 2016-8-14 20:43
好文,帮顶
作者: Blueberry    时间: 2016-8-14 21:04
关注
作者: 狼牙    时间: 2016-8-14 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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