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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lawyer小青 于 2015-8-14 20:06 编辑
楼主观点有些矛盾,一方面觉得注册不使用,继续保留妨碍他人注册;一方面又想即使不使用还想保留权利。呵呵
驰名商标即使不全类保护,也有跨类保护的情况。保护的依据:来源于淡化在消费者心中的商誉,误导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撤三,旨在促进商标权利人使用注册商标,减少资源浪费。权利人如果能自用最好,实在自用不了可以通过转让或者授权获得经济效益,总比握在自己手里强。
商标注册类别越多,在实现经济效益之前,维持权利的成本就越大。申请人可以根据企业或者个人近三年业务规划,进行防御型和联合性注册。
并不是类别越多,越容易获得著名或者驰名商标。商誉的形成还是由商标的实际情况和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决定的。
商标本身就是商业标志的一种,如果不使用,将会失去商标的本质作用!
个人观点,对事不对人。敬请楼下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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