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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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注册商标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时,针对商标权利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审查的准则主要是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还应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一、商标使用的具体表现形式一般为:
1: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包括:
(一)商标使用在商品外包装、容器、标签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 上等;
(二)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协议、发票、票据、收据、单据、商品进出口检疫证明、报关单上。
(三)其他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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