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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色商标优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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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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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9 18:40 |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顾名思义,这种商标仅由一种颜色构成,见于德国、澳大利亚和美国的商标立法中。
此种商标的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
第一,人的肉眼可以分辨的颜色是有限的,而不同的两种颜色(如浅黄和淡黄)因为人的生理特性所限很容易难以分辨而产生混淆;

第二,与普通的图文组合商标可以不断被“创造”出来不同,单一颜色的存在是有限的(可被人眼感受到的颜色的电磁波集中在某个波段),因此很容易发生“颜色用尽”的现象,而将具有稀缺性的颜色在先注册为商标的企业就会形成某种不合理的竞争优势;

第三,特定的颜色往往有功能性或技术效果,例如人们常常将邮电服务与绿色、将医疗与白色、将安全防卫与黑色联系起来,又如,太阳能热水器的真空管通常做成银白色,因为这样才能最有效地反射阳光中的热能。因此,这种商标要得到注册一般也要取得“第二含义”。

例如,在澳大利亚的Philmac Pty v. the Registrar of Trade Marks中,申请人将用于聚乙烯管的赤褐色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被商标局驳回,于是申请人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赤褐色本质上不适合用于区分这种商品,因为其他商家也有使用这种颜色的需求,并有合理理由在类似产品上使用这种颜色,但在审查过申请人提交的各种实际使用的证据之后,最终予以认可。

又如,德国有个老字号的巧克力品牌Milka,自1901年就开始使用紫色和Milka奶油形象进行产品经营,这个品牌对紫色的长期使用使得在一场**调查中,一些幼儿园的小朋友竟然认为奶牛是紫色的,正因为Milka的商业努力取得了如此显著的效果,使得在相关商品和装潢上,德国司法机关通过案例认可只有Milka一家可以使用紫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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