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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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richmafia 于 2016-5-13 12:47 编辑
1,需要用什么作为使用过的证据,本人有一个商标,我想找个最简单可靠方法,我也不可能真的去大规模生产用于该商标的产品,请各位老大指教,谢谢了!
2,连续三年不使用是从已经取得商标所有权那天开始计算的还是从申请商标时开始计算的?
3,另外在网上看到这样一种象征性使用无效的情况,请问该如何解决?
“业界目前对于不是公司主打商标的保护建议有一种说法叫“象征性使用”,法律上没有“象征性使用”的说法、也没有禁止“象征性使用”的规定。但在实际司法审判过程中,注册商标的象征性使用背叛为不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使用行为,不足以产生维持复审注册商标的效力。有具体案例(详情大家可以问度娘):
杭州油漆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及金连琴“大桥DAQIAO及 图”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在复审三年期间里,使用复审商标的商品销售额仅为1800元,并仅有一次广告行为投放 于在全国发行量并不大的《湖州日报》上,且上述销售及广告行为均发生在复审三年期间的最后三个月,故复审商标的上述使用系出于规避《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 规定以维持其注册效力的象征性使用行为,而不是出于真实商业目的使用复审商标。因此,复审商标的上述使用不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使用行为,不足 以产生维持复审商标注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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