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城

查看: 2216|回复: 3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对《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6-3-27 09:51 |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hoyi 于 2016-3-27 09:54 编辑

对《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http://www.miit.gov.cn/n1146285/ ... 683105/content.html
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在
公开征求对《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为了规范互联网域名服务活动,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等有关规定,我部起草了《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6年4月25日前反馈意见。
联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
电  话:010-68205072(传真)
电子邮箱:law@miit.gov.cn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邮编:100804),请在信封上注明“规章征求意见”。  

简要说明:
1)电信管理机构可以禁止域名转让、变更。    (见:第三十四条)
2)DNS解析到别人IP就违法。(见:第三十八条)
3)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可以直接注销域名。(见:第四十二条)

原文:
第二十七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域名注册保留字制度。
应改为:
第二十七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CN/.中国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域名注册保留字制度。
解释:
1)如.CN/.中国,因为我国注册机构,应按此执行。
2)如果某域名注册局并非在中国,同一域名别人在国外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可以注册,国内反而不能注册,对国内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公平。
3)本条违反了第二十六条“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
4)如果要保留,必须明确保留的具体内容,该内容应由人民代表大会审定,不能仅由某单位直接确定。

第三十四条 域名持有者可以选择、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原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配合域名持有者转移域名注册相关信息。
无正当理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阻止域名持有者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电信管理机构要求停止解析的域名,不得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或转让给他人,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应改为:电信管理机构要求停止解析的域名,如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则不得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或转让给他人。
解释:
1)电信管理机构管得过多,域名持有者出钱注册,电信管理机构不出钱,停止解析也就罢了,竟然连变更、转让都不可以,这太荒谬了。
2)变更、转让是域名持有者的权利,不可随意剥夺。
3)如经法院判决确实有问题,可以如此。而不能仅是电信管理机构一纸公文就可以随意处理域名。

第三十八条 提供域名解析服务,不得擅自篡改解析信息。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将域名解析指向他人的IP地址。
应改为:提供域名解析服务,不得将域名指向经人民代表大会审定的违法IP地址。
原因:
1)由于IP地址为数字,误操作造成的无意解析,如果都判定为违法,那管理机构是否有时间去做其他什么事情?
2)不该管的不应管。法无禁止无危害则不应多事。指到哪里,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有什么不利影响呢?比方说有人愿意把域名指向新浪、百度,也不行吗?
3)管理成本过高,任何一台电脑只要安装了解析软件就可以进行域名解析操作,如果每台电脑都去管,那电信管理机构基本不用做别的事了。
4)如果不让解析到某IP,则应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授权,而不是随便的一个文件。

第三十九条 提供域名解析服务,不得为违法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域名跳转。
应改为:提供域名解析服务,不得为经人民代表大会审定或高级法院判决的违法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域名跳转。
原因:
1)违法网络信息服务必须有法可依(即人民代表大会审定或法院判决),不能随便一个机构说这个网络服务违法就违法。
2)如果说违法,也需要经过人民代表大会审定或法院判决,不能过于随意。

第四十二条 已注册的域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注销,并通知域名持有者:
    (一)域名持有者申请注销域名的;
    (二)域名持有者提交虚假域名注册信息的;
    (三)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判,应当注销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域名注销决定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应改为:依据人民法院判决,应当注销的;
原因: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判,并非最终结果,应由法院判决。否则要法院做什么,直接仲裁就可以了啊。

第四十七条 电信管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正常的经营和服务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泄露所知悉的
域名注册信息。
应加上:如果收取任何费用,则应十倍退还,可以视情节轻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泄露所知悉的域名注册信息,则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当事人损失。
原因:
1)只是说不得,如果做了呢?必须有明确的罚则。对于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问题,都有明确的处罚,对于电信管理机构也同样的罚则。
2)明确限制,但是也要有具体的处理规则,否则 就是一个空条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或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一)为未经许可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或者通过未经许可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开展域名注册服务的;
(二)未按照许可的域名注册服务项目提供服务的;
(三)为他人注册、使用含有违法内容的域名提供服务的;
第(三)应改为:为他人注册、使用含有人民代表大会或法院审定的违法内容的域名提供服务的;
原因:
1)违法内容的认定必须有据可查,有法有依。
2)如果人民代表大会或法院审定了违法内容,有明确的文件,当然应当遵守。
3)如果没有此人民代表大会或法院的法律文件,任凭一个机关单位就可以越位确定违法内容,则过于随意了。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域名解析服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视情节轻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
(一)擅自篡改域名解析信息或者将域名解析指向他人IP地址的;
(二)为违法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域名跳转的;
(三)未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的;
(四)未记录并留存域名解析维护日志和变更记录的;
(五)未按要求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域名进行处置的。

(一)擅自篡改域名解析信息或者将域名解析指向他人IP地址的;
第(一)应改为:未经域名持有人许可擅自篡改域名解析信息或者将域名解析指向他人IP地址的;
原因:
1)域名归域名持有人所有。只要不违反法律,不危害社会,此条完全没有必要。
2)如果解析到他人IP造成了危害,可以起诉啊,有损失,也可以索赔。这是法院的工作。
3)如果担心违法解析,则应将有关违法IP信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审核或法院判决后公开,以便于提供域名解析服务的机构进行处理。

(二)为违法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域名跳转的;
应改为:为人民代表大会审核或法院判决违法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域名跳转的;
原因:
1)违法网络信息的认定必须有据可查,有法有依。
2)如果人民代表大会或法院审定了违法网络信息,有明确的法律文件,当然应当遵守。
3)如果没有此人民代表大会或法院的法律文件,任凭一个机关单位就可以越位确定违法内容,则过于随意了。

(五)未按要求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域名进行处置的。
应改为:应删除。
原因:
1)域名解析只能管理域名解析。
2)除域名持有人和域名管理机构,实质上不能对域名做任何处理。这条放出来会贻笑大方的。


点评

这是为了减少英文后缀对中文域名的打压,为中文域名正名,让中文域名有明确的发展方向!  发表于 2016-3-27 10:48
我就提一条: 修改 第六章 附则 为如下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二)中文域名:域名后缀为中文顶级域的域名。  发表于 2016-3-27 10:44

评分

参与人数 1城市币 +50 收起 理由
小尹 + 50 很给力!意见提的非常好!!!.

查看全部评分

28#
发表于 2016-3-28 20:55 | 只看该作者
楼主用心了,支持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7#
发表于 2016-3-28 19:51 | 只看该作者
这样的话绝对不会把域名转回国内了,
除非是真的有项目需要在国内进行,
而且仅仅在国内进行,
否则不可能把域名转到国内。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6#
 楼主| 发表于 2016-3-28 19:45 | 只看该作者
coobcoo 发表于 2016-3-27 15:03
这个应该集大家的智慧,看下要怎么改,然后大家都发邮件去

是的。可以先写这部分。
有新的意见可以再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5#
 楼主| 发表于 2016-3-28 19:45 | 只看该作者
对《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已提了。。
http://club.domain.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661644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4#
发表于 2016-3-28 14:43 | 只看该作者
彻底变为局域网 以后小站长做个站更为困难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3#
发表于 2016-3-28 10:22 | 只看该作者
很给力!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2#
 楼主| 发表于 2016-3-27 23:39 | 只看该作者
rares 发表于 2016-3-27 16:35
关注! 楼主意见非常支持! 有空大家都多多意见啊,维护域名域名所有者正当权益! ...

建议每个人发邮件到  law@miit.gov.cn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1#
发表于 2016-3-27 16:35 | 只看该作者
关注! 楼主意见非常支持! 有空大家都多多意见啊,维护域名域名所有者正当权益!

点评

建议每个人发邮件到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3-27 23:39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0#
发表于 2016-3-27 15:51 | 只看该作者
域名和商标的关系谁能提一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9#
发表于 2016-3-27 15:44 | 只看该作者
关注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8#
发表于 2016-3-27 15:40 | 只看该作者
好的,关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7#
发表于 2016-3-27 15:03 | 只看该作者
这个应该集大家的智慧,看下要怎么改,然后大家都发邮件去

点评

是的。可以先写这部分。 有新的意见可以再发。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3-28 19:45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6#
 楼主| 发表于 2016-3-27 14:20 | 只看该作者
小尹 发表于 2016-3-27 12:47
关注!!!!
意见提的非常好!!!

一两个人提没用,建议大家都提一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5#
发表于 2016-3-27 12:47 | 只看该作者
关注!!!!
意见提的非常好!!!

点评

一两个人提没用,建议大家都提一下。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3-27 14:2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4#
发表于 2016-3-27 12:43 | 只看该作者
关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3#
发表于 2016-3-27 12:42 | 只看该作者
关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2#
发表于 2016-3-27 12:40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易介集团旗下品牌 - 域名城| 国域| 中付通| 中介通| 中华知识产权网| 商标城| DoName| 域名论坛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京ICP证090790号  京ICP备10003495号  电信业务审批[2010]字第598号函  京公网安备110108903585号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Club.domain.cn 中国域名论坛 论坛管理员邮箱:club@domain.cn

Powered by Discuz!X3.2GMT+8, 2024-10-1 07:45 © 2001-2024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