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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站长大叔此贴是相当不妥的。与姚的那些帖子一样用词极为不当。( http://club.domain.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399016 )
首先,其他同业公司的态度不能作为本身态度的依据。这是我以前所看到的一本有关客户服务培训教材里的话。
何况,一个是目前平台管理中的东西,另一个是已经被转移出去涉及到是否追责的问题,完全属于不同性质。
其次,站长大叔作为爱名网的员工,并且使用着曾经是爱名网创办者许远东先生用过的ID,却喊出“ 把那些域名解锁,还域名自由”这样的口号是很不合适的。这口号可以是那些通过平台购买到涉案域名的不幸的第三者来喊,可以是同情他们的其他投资人来喊,甚至可以是我来喊,但是您来喊是不可以的。
再次,“善意获得”是盗窃案销赃第三者纠纷案例中相当复杂的一个原则性的东西,具体是否适用,是要法院(司法机构,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或警方(执法机构,未经法院起诉)来确认的。这个问题我以前担任保险公司客服总经理和理赔部门负责人时处理保险盗窃案追赃的时候就已了解,日前偶尔遇到一位合作过的保险律师,确认目前除了法律上确实倾向保护“善意获得者”利益(但也有许多限制条件)外,在具体操作上仍未有很大的改变。
最后,关于站长大叔提出“ 一个派出所,有法律上的冻结域名的权力?”的疑问,这个问题真的不好回答。一个法律制度成熟的国家,确实应该只有法院才有资格行使这种权力。但是很遗憾,目前的中国警方确实有这样的权力,派出所也是,它虽然是一个最基层的警察单位,但它是国家权力机构和执法机构的派出机构。当然,法院的判决是可以否决它的决定的。除此之外,只有它的上级譬如公安分局乃至**政法委的某个领导可以影响之。
说老实话,我之所以这么肯定一些事情,也是因为我自己也亲身经历过。几年前我从一位域名新手兼现在的超级大佬手里打包低价购买过几个非常漂亮的域名,本来想尝试一下做超短线的感觉,就分别放到4.cn拍卖和转卖给两位大佬朋友,拍卖很快成交,两位大佬朋友也都要了并且其中一位又迅速加价转给另一位大佬。就这时候徐俊找来说有人举报这是被盗的黑域名,并且通知了拍卖得主交易作废。我立即联系举报人了解情况,确认有较大可信度后立即联系三位相关大佬协商,主动吐出了相当可观的利润,将域名退还给了卖家,这才知道他也是刚从别人手里买的。之后果然海南岛的一个公司就其中一个域名报案并发给了注册商琥珀网某派出所要求在某期限内冻结域名的通知。
综上所述,做一名客户服务人员并不是一件很轻松的事情,在本公司相关的行业社区内说与本身业务有关的话必须是十分慎重的。客户可以不体谅,可以不理智,甚至可以不礼貌,我们却不可以。我们要设身处地,要换位思考,要时刻维护公司的长远形象而不仅仅是表面的得失。
说了这么多,不仅因为同在域名城这个社区里,也是因为我本人也是爱名网的VIP会员,因为爱名网的经营人性化和界面的友好化,我的大约百分之七、八十的域名都已转入爱名网管理。我在反对金米网意图“没收”会员域名和现金余额事件的帖子中对金米网的创办人胡先生说,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人的需求按照“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自我实现”这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包括投资赚钱这样的“自我实现”是远远低于安全需求的。因此,我相信任何一名爱名网的会员,包括那些不幸买入涉案域名的第三者,都应该不会希望看到自己的财产会有一天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善意“转入他人账户中的。孰轻孰重,想必大家心里都会有一杆秤。
我多次说过,爱名网在贺建国总经理的带领下在短短几年内已经将这个平台建设成哪怕在全世界也是一流的域名注册兼中介交易平台了。“摸着石头过河”的创业过程中有一点失误和不足都是难免的,只要及时弥补,反而能成为宝贵的经验财富。但这样的成果来之不易,一定要好好珍惜,切勿像一些锱铢必较、睚眦必报的小儿科公司那样因小失大。至于当事人姚先生的不理智作为和不礼貌用词我也是看到了。此案的真相究竟如何,我认为这个结论不是我们这里任何一个人有“资格”下的。而在法院或公安机关包括派出所确认此案是假案并注销立案之前,这位姚先生仍旧是理所当然的受害人,这点无论是在建设中的法治社会的中国还是在法律制度完善的其他任何一个国家都是没有任何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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