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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凌翔网络 于 2011-4-20 10:23 编辑
案例1 抢注“龙湖”想赚钱落空
案情回放:原告龙湖公司于1998年开始使用“龙湖”商标开发房地产项目,并于2000年获准注册.后来,“龙湖”品牌为房地产行业内其他经营者、销售者和相关人员所熟知.在重庆、北京、上海等地已经成为公众广为知晓且具有很高声誉的商标.2007年1月,被告南岸某电脑经营部负责人黄某通过科技公司,抢先注册了中文域名www.龙湖地产集团.cn(包括www.龙湖地产集团.中国、www.龍湖地產集團.cn、www.龍湖地產集團.中国),并向龙湖公司发函,表示愿意以10万元转让.
原告以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在庭审中,黄某认为自己通过合法途径注册域名,且认为“龙湖”不是知名品牌.法院认为,“龙湖”商标为驰名商标,在国内为相关公众熟知且具有较高声誉.黄某注册域名的行为是冲着原告的“龙湖”商标而来的,属于为了要约高价出售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其注册域名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法院判决:黄某在10天内注销其注册的所有和“龙湖”商标有关的域名.
法官点评:注册域名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抢注域名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
重庆晨报记者 封璟
http://www.cqcb.com/cbnews/cqnews/2011-04-19/2991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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