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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域名属于个人有效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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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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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7 15:34 |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17-10-17 13:31:09易名中国 wendy

今日,小编得到了一个对域名行业来说重大的利好消息。


  就在昨天,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九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就此前一直存在争议的网络域名算不算个人有效财产问题做出了认定!并宣布:域名属于个人有效财产!用法律的形式倡导了,域名是有价值的,它是公民不可侵犯的财产!




  依法惩治计算机网络犯罪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以指导性案例的方式明确加大对侵害互联网企业利益犯罪的打击力度,能够促使检察机关更好地为“互联网+”经济保驾护航。


  最高检发布的第九批指导性案件中,通过“张四毛盗窃案”,厘清此前一直存在争议的“网络域名算不算个人有效财产”问题。在该案例中,被告人张四毛盗窃被害人陈某拥有的域名后,出售牟利12 .5万元。


  此案被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张四毛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盗窃网络域名是犯罪行为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介绍,该案的指导意义在于,明确了网络域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属性,盗窃网络域名可以认定为盗窃行为。


  这也就意味着,盗窃网络域名被认定为犯罪。未来域名投资人的权益将明确得到法律保护!


  网络财产是不是个人有效财产?如何认定为财产怎样计算价值?此前在学界和业界都存在一定争议。


  如今,域名终于在法律上,明确了财产地位!域名投资人的权益得到进一步保护,域名的价值得到法律认可。这一切,无异于在给域名这项投资正名,也预示着域名投资的未来无限光明!



点评

就好比当初征水,也有人说是对持有人的持有合法性认同一样,其实水务部门只是对你交易环节产生的收益征税,并无其他。但我们米农认为各种利好  发表于 2017-10-17 15:56
这个只是作为公民网络资产被盗时的案例,检察院起诉盗窃人(公诉)时的判例,是否为合法资产是立法和主管部门的事情,检察院是检查和公诉机关  发表于 2017-10-17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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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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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7 16:2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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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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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7 19:3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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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7 19:52 | 只看该作者
最高法做出这个认定之日应该定为“中国米农日”,来纪念这个里程碑意义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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