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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的商标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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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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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4 09:16 |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注册商标是对提供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经营者进行识别的主要方式。而且,从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来看,商号的法律保护体系还存在严重的缺陷,不能适应特许经营的需要,因此,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就成为特许经营权许可使用的核心内容和基本的载体。
商标使用许可有以下几种方式:
1.普通许可
所谓注册商标的普通许可,是指许可人在同一时间内准许一个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域和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同时,不但许可人本人仍然保留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而且还保留了许可其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少数特许体系,如柯达冲印店为受许人提供商标、技术及产品供应,但并不负责对店址的选择,不提供市场区域保护,而由受许人自行选择店址。但是,除特定情况外,特许经营一般不采用普通许可方式。
2.排他许可
所谓注册商标的排他许可,是指许可人在同一时间内准许一个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域和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同时,不得再准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但许可人本人仍然保留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在排他许可中,被许可人虽然取得了注册商标的使用权,但许可人仍然保留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所以只是排除了其他第三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在特许经营中,特许人应当尽量避免与加盟店之间产生竞争关系,排他许可的方式一般也不宜采用。
3.独占许可
所谓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是指许可人在同一时间内只能准许一个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域和指定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独家使用其注册商标。在独占许可中,被许人获得了在合同规定范围内该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即只能由被许可人使用该注册商标,连许可人自己也不能使用该注册商标,否则即构成违约。特许经营一般均采用独占许可的方式,受许人的独占使用权将使其权益得到保障,更乐意于加盟特许体系。
特许体系采用独占许可的方式,目的是严格划分市场区域,保证受许人的利益。但是,市场的发展和变化越来越快,而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很长,完全采用独占许可方式,将有可能错失发展良机,损害特许体系的整体利益。所以,特许经营合同通常会对独占许可方式进行有条件的保留。如某食品零售特许合同规定:总部不得在加盟店半径250米(直径500米)范围内自己或让第三者经营公司店铺。但进行了两项保留:(1)总部依据地理条件和区域商业结构状况认为,在现有加盟店的所在地另设店铺,不会发生相互竞争关系,或因人口增加,交通情况变化等原因,总部认为有必要再增设店铺时,总部可以自己或让第三者在同一区域经营加盟店。(2)对位于商业繁华区和准繁华区的加盟店不适用。上述规定,较好地平衡了特许体系的整体利益和加盟店的个体利益。但总部在行使追加建店时,必须符合“不会发生相互竞争关系”等条件,否则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并在签订后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特许经营合同中一般都有商标使用许可的内容,但一般还应当签订一份单独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作为备案使用。虽然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是否备案,并不实际影响商标许可的实际使用,亦不会导致特许合同的无效,但根据商标法规定,将可能受到罚款,严重的将被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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