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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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争议中,投诉人可以“恶意注册”为由请求裁定转移域名,被投诉人也可以投诉人“反向域名侵夺”为由对抗转移请求,那么什么是反向域名侵夺?根据相关规定,为证明反向域名侵夺行为存在,需证明存在哪些情形?
关于“反向域名侵夺”及其构成
反向域名侵夺(Reverse Domain Name Hijacking),是ICANN于1999年制定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实施规则》中首次正式使用的概念,指的是“恶意利用”ICANN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意在剥夺域名持有人所持有的注册域名的做法。CNNIC于2000年11月1日颁布的《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亦有相同规定,第十条:商标权人恶意利用中文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意在剥夺正当的域名持有人所持有的域名的情形属于“反向域名侵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 被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没有恶意,也没有给注册商标或其权利人带来不利影响,或者这种影响属于正常商业竞争的;
(二) 投诉人在被投诉的域名注册之前已经注册了完全不同的其他域名,又未提供足以使争议解决机构确信的证据,证明其当初未注册该域名有适当理由的;
(三) 被争议域名注册时,请求保护的商标尚未在中国注册,也没有被有关机构认定为驰名商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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