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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侵权纠纷
——也谈weixin域名仲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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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2-23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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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裁决将weixin.com域名转移给腾讯公司,在中国**不会发生法律效力,因为根据《仲裁法》的规定,申请仲裁必须具有仲裁协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法释〔2000〕3号)也规定,在内地申请执行香港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必须提供仲裁协议。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一般情况下具有仲裁协议的大多是合同行为,很显然本案并不具备这一核心条件,而《香港仲裁条例》中也有这样的规定。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域名注册服务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据此笔者认为在中国内地weixin.com的域名注册权利,具有明显优于腾讯公司注册商标权的时间优先特征。从目前的情况推测,腾讯公司申请仲裁的目的是拿回域名,而不是简单地维护自己的商标权,这样做有过度维权的嫌疑。
当然,被告在使用争议域名时,也存在一些指向性比较明显的不良意图,尽管其标明了“与腾讯微信无任何关联,非腾讯微信官方网站”字样,但同时也有“微信营销平台”“微信交易平台”等字样,甚至还有QQ、微信图表等,应该说其搭腾讯微信品牌便车的企图是明显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应该属于典型的侵权纠纷,原告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后,被告或许会提出反诉,最终演变为一场更复杂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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